2008年8月15日

Jacobsen v. Katzer:开源运动的一个重大胜利

天早上起床,看到Lawrence Lessig(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,CC许可证创始人)在Blog上宣布一个“huge and important news”。
昨天历史上第一次,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判决,“开源协议”是一种著作权协议,违反协议就是侵权行为。案件大致情况是:2006年,Bob Jacobsen起诉Matt Katzer,声称后者的软件没有遵守开源协议,标明源代码的出处和作者,要求法院认定这是侵犯著作权行为。但是,当时的旧金山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个请 求,认为这只是“违反契约”(a breach of the licensing agreement),而不是“侵犯著作权”(copyright infringement)。

至于“违反契约”和“侵犯著作权”,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区别?台湾的葛冬梅这样解释:

在美國法架構下,一份條款被判定為授權或是契約,在救濟手段上有著相當大的差異。被判定為授權條款的話,表示授權人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禁制令,禁止 他人停止侵害權利的行為,例如停止販賣侵權相關產品,而且美國法下一般認為禁制令是著作權遭受侵害時的合理救濟手段,申請並不困難,再加上申請程序簡易快 速,不似法院訴訟曠日費時,所以效果宏大。若被判定為契約條款,違反契約的救濟手段一般是金錢上的損害賠償(damages),並非禁制令,契約的一方無 法申請簡易快速的禁制令。

历史上违反开源协议的行为,都是以“违反契约”而起诉的(比如Sun公司起诉微软),从来没有人以“侵犯著作权”起诉过。也就是说,法院认为如果你使用了开源协议,就等于放弃了著作权,作品的使用从此只存在合约关系,而不存在侵权。

Bob Jacobsen不服判决,继续上诉。昨天,终于在联邦上诉法院成功翻案。法官认定,即使采用放弃著作权的开源协议,依然可以发生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。详细介绍可以看PC Magazine的报道。

Lawrence Lessig认为,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判例,是开源运动的一个重大胜利。虽然我对法律条款不是十分精通,但是也能感觉到它的重要性。它意味着,对于软件作者来说,开源协议是有保障的,作者受到法律保护;对于软件用户来说,使用免费得到的开源代码,并不意味你可以为所欲为,如果违反了原始协议,一样会受到法律惩罚。

中国的很多软件公司,都在厚颜无耻地盗用开源代码,用在他们自己盈利性的封闭软件中。相信这样一个判决,对这些公司是一个警告,可以抑制将来出现类似情况。

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网站被国内屏蔽了,所以我提供判决词的下载(PDF文件,64KB)。

BONUS NEWS 1

Giganews的朋友写信告知,他们已经开始在香港架设服务器了。这将是继美国、德国之后,Giganews的全球第三组服务器,专门针对亚洲市场。完成以后,国内用户的usenet下载速度,将有根本性的提升。

BONUS NEWS 2

昨天,Movable Type 4.2正 式发布。据说,这个版本引进了很多新特性,而且更快更安全。我对这个新版本很有兴趣,尽管早前的4.0和4.1版本反响并非很好,下一次我的Blog改版 的时候,我会考虑从现在3.21升级到4.x。……如果你不知道的话,我愿意再说一次:我的Blog就是用MT搭建的,我非常喜欢这个软件,每天都会用到 它。

作者:
阮一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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